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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管理规定

浏览: 作者: 来源: 时间:2024-05-08 分类:公告公示
十一存贮场所内应定期进行清扫清洁火灾事故调查,总结事故教训,改善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程序及要求
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管理规定一、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上锁管理。二、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由专人管理,且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入内。三、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外必须设置危险识别标志。四、所产生的危险废物,必须及时送至危险废物贮存场所,不得放置在场所外存放。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库、出库登记台帐,且各容器上必须要有相应的危险识别标志。五、由指定人员负责存放管理,并建立台帐,明确废弃物名称、来源、进出量、管理者签名等。六、不同类别的废物应分别放置在各指定区域,严禁混放;且各容器上必须要有相应的名称,重量及产生日期等标识。七、必须定期对危险废弃物包装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,发现破损,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。八、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、处置危险废物。九、处置单位应具备废物回收、处置相应的资质,并有相关证明文件。本公司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。十、危险废物存贮场所外应配备消防器材。十一、存贮场所内应定期进行清扫、清洁、火灾事故调查,总结事故教训,改善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程序及要求。